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1-08浏览次数:22057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其他各类在校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原则。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视其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违纪后及时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并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者,可酌情从轻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在一年内已受过校纪处分者或同时违反两条以上校纪者。

第七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处分期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及校内各种荣誉称号。

  (二)原则上处分期内不得享受各类助学金。

第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九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受治安处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或偷窃信息资料,伪造、盗用他人证件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不足1000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作案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图书或信息资料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盗用他人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屡次偷窃、诈骗,诈骗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以及财产损失)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擅自离校、旷课(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离校、请假逾期未归、未经请假连续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不足5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5日以上不足10日,给予记过处分;10日以上不足14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4日以上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二)旷课者,给予以下处分:

    1、在一学期内累计达3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在一学期内累计达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3、在一学期内累计超过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按照《考试纪律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科学研究或撰写论文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由他人代写毕业论文、实习论文、调查报告的,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扰乱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的正常管理或辱骂、围攻管理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酗酒并酒后滋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教室、图书馆、阅览室、宿舍、食堂、校园等公共场所吸烟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豢养宠物,影响学校正常生活、教学秩序者,经教育未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观看、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对任何形式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聚众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打麻将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从事或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教学、宿舍区等公共场所起哄或甩砸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正常休息时间,以任何方式严重干扰他人休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外居住,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他人,1日给予警告处分,2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属严重影响学校生活秩序的违纪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若被留宿异性是本校学生,则与留宿者同等处分。学生在外租房住宿行为不当,给学校带来恶劣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夜不归宿者,1-3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4-7日给予记过处分,8日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将砖石、木板、学校配备以外的家具等影响宿舍安全的物件带入宿舍,且不服从管理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私接电源、网线,违章使用各种电器、明火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其中造成经济损失者,同时应予以经济赔偿。

第十七条 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私自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妨碍他人通讯自由、故意泄漏他人隐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电子信息资料,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恶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利用网络撰写、发布、传播的不实信息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或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用网络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吸食毒品,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包庇、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留校察看以12个月为期。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定期考察。察看期在6个月以上且有显著进步者,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可提前终止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满者,学校应视其表现,及时作出按期解除对其留校察看或延长留校察看期的决定。察看期内有违纪行为但不足以受处分者,延长半年察看期。察看期内有违纪行为须受处分者或延长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期间,其违纪行为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但确应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相近条款予以处理,如不能参照的可按处分权限研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处分权限、期限及程序:

  (一)学生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三)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决定,并由学院发文,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四)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校发文。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书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五)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受处分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书上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六)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依据及期限,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做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 各种处分决定书,应在校内公布,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除开除学籍以外,给予学生处分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毕业班学生至毕业时执行处分期限不满6个月可设置至毕业当月)。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前15-30日可提出评议申请,至处分期满由学院根据受处分学生的表现,通过民主评议方式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作出后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予以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所谓以上均包括本项,不足不包括本项。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执行。国防生除按本规定执行外,还须按照《南京邮电大学国防生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