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9日修订)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文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学年(应征入伍新生除外)。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应征入伍高校录取新生(已被我校录取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校报到入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我校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次年7月底前向学校招生就业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 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学生学习年限一般最长不超过六年(含休学期限)。
第七条 我校以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学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在籍学生按照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南京邮电大学学生选读课程实施细则》,在规定时间内自主选定修读课程。每学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不得低于毕业学分的1/12,低于该学分者取消注册;每学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不得超过毕业学分的1/5。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及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取得的学分记入学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课程一般按百分制评定成绩,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成绩。
第十条 按培养方案要求的必修课和学生选定的限制性选修课,采用计算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与平均学分绩点的办法客观评定学生学习的“量”与“质”。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系数
百分制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0-59 |
绩点系数 | 4.0-5.0 | 3.0-3.9 | 2.0-2.9 | 1.0-1.9 | 0 |
五级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绩点系数 | 4.5 | 3.5 | 2.5 | 1.5 | 0 |
第十一条 凡跨学期讲授的课程,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期进行考试或考查。
第十二条 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必须参加“补考”或“重修”。补考通过成绩按及格记,未通过按不及格记。考核成绩及格但不理想的学生可以申请参加“重修”,根据《学生补考、缓考和重修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三条 大学英语实行分级教学。较高级别的英语课程考试及格者,其低于该级别的英语课程不及格即记为重修成绩60分(考试作弊者除外)。
第十四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学生每学年必须参加一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为不及格。学生毕业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注明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旷考者,该课程以零分记,并注明旷考。旷考、严重违纪、作弊者,所缺课程必须重修。平时测验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平时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教学活动,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数五分之一者,或无故缺交作业、缺做实验超过五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及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除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申请免修考核。学生每学期申请免修考核的课程门数原则上不超过应修课程门数的1/4,申请者应已取得该课程的先修课程学分,且前两个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2.5;申请者应在课程开课一周内向学生所在学院递交《自学课程免修申请表》、自学资料、习题作业,由任课教师审核其学习能力及该课程学习情况是否达到良好以上水平,经开课学院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参加免修考核。免修考核的要求与该课程考核相同,考核成绩达75分及75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免修课程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重修课程不得免修。
免修课程考核一般在开课两周内进行,免修未被批准前仍应听课。在规定的考核时间内缺考,不再另行安排考核。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期间,除病假及特殊情况外不得请假。病假者必须在考前出示学校门诊部主任签字的诊断证明,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作为缓考处理,否则按旷考论处。其它特殊情况申请缓考,根据《学生补考、缓考和重修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缓考者须根据《学生补考、缓考和重修实施细则》办理课程考核。缓考课程成绩以卷面成绩记载,备注缓考。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申请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申请跨校修读课程,经批准后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予以承认。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具体学分互认按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为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学分折算按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为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经学校确认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根据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所学专业。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特殊招生的、国家规定的或录取前有约定的(招生时确定为国防生或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等等);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按照《南京邮电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进行。
(二)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节 升级与编级
第二十五条 每学年结束后进行学籍处理。历年取得的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累计学分与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的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总学分差距小于30学分者予以升级;等于或大于30学分者,编入下一级学习。学生编级后按编入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修读规定课程,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未申请者视为重读,以重读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档案。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允许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编入低年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 每学年结束后,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允许跳级:
(一)2年级学生历年取得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累计学分与高一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的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总学分差距小于等于8学分者。
(二)3年级学生历年取得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累计学分与高一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的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总学分差距小于等于16学分者。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持退役证明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如短期工作、休学创业等),经本人申请由学校认可的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凡因病休学的学生,由学校门诊部出具诊断病休证明。休学学生到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由学生本人到教务处领取《休学通知书》和《复学申请表》。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累计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事宜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擅自来校参加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休学学生应于开学一周内,经学生处签字确认以及学校门诊部复查合格后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并持有关材料至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三)休学学生未办理复学手续前,不得先行上课;
(四)休学期间,严重违法乱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节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二)不论何种原因,按学生当前所在年级计算在校学习年限将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含休学时间);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按学校规定,该休学而不休学的;
(五)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学生本人或所在学院写明退学原因,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须在一周内办清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不负责解决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前,学校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查,历年取得的必修课与限制性选修课累计学分与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的总学分差距小于等于16学分者,可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否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未通过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查的学生在下学期初如符合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查条件,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进行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进行毕业鉴定。凡德、体合格,达到毕业学分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且未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作延期毕业处理,也可由本人申请结业,发给结业证书。若将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符合结业条件的,按结业处理,不符合结业条件的,按退学处理。在毕业鉴定时允许达到毕业要求但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申请延期毕业。延期毕业者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按原年级专业培养方案学习。
第三十九条 按第三十七条准予毕业的学生,其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南京邮电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办理。
第四十条因课程考核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凭结业证书复印件申请参加补学换证考试,每门课程补学考核仅限一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凭结业证书复印件申请回校补做一次。课程补学考核、毕业设计(论文)补做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其签发日期按考核及格日期填写,不及格或逾期不申请者,以后不再安排。
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或结业时自动取消学籍。
第四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及以上的退学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苏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江苏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每年将颁发的学位证书信息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注册,并由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对参加本校开设的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完成该专业要求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原《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校教发〔2016〕37号)同时废止。国防生除按本办法执行外,还须按《南京邮电大学国防生管理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