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加强高等学校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促进学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指考试,包括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考查、测验等。
一、考试纪律
第一条 研究生应按考试时间提前十分钟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座次就座,并将研究生证(身份证、准考证)置课桌左上角待查。要听从监考教师指挥。
第二条 除文具、计算器外,座位内外不准放置任何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草稿纸等(开卷考试只准放置教师指定用的资料——由监考教师宣布)。
第三条 不准携带手机、小灵通等通信设备;不准携带快译通、掌上电脑、电子记事簿等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作计时工具也不允许)。
第四条 研究生拿到试卷后,首先填写姓名、学号。不得多拿试卷,不得拆散装订好的试卷。
第五条 迟到者不得延长考试时间。迟到半小时者,不得入场;考试开始后,半小时内不得退场;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前五分钟,不可交卷离场。
第六条 试卷分发后,除短缺、字迹不清等研究生可举手请监考教师解答外,其他问题,监考教师一律不予解答。
第七条 研究生应保持考场肃静,不得在考场附近及走廊内讲话、喧哗。
第八条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至考试结束前五分钟研究生可以交卷,提前交卷者须将试卷送交监考老师,并立即退出考场。考试时间到点,停止答卷,由监考教师收卷点清,宣布可以离场后方可离开考场。
二、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口头警告仍未纠正者,视为违反考场纪律,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不按指定的座位就坐者;
(二)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三)在考场内或考场周围高声喧哗者;
(四)监考老师要求出示有效证件而拒绝出示者。
第十条 考试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考场纪律,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终止考试,当次考试卷面成绩以零分记:
(一)考试清场后发放试卷前,仍私自保存与考试有关的教材、笔记、纸条等物品者;
(二)考试过程中携带手机、小灵通等通信设备;携带快译通、掌上电脑、电子记事簿等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者(作计时工具也不允许);
(三)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四)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直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物品者;
(五)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老师报告者;
(六)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老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
(七)考试过程中故意污损试卷者;
(八)离开考场未按要求提交考试答卷者。
第十一条 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终止考试,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一)抄袭他人答卷或稿纸者;
(二)考试过程中发现座位及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三)在衣服、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四)传递纸条或利用工具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不论看与否);
(五)违反考场纪律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电子设备者;
(六)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或其他与考试内容相关物品者(不论是否抄用);
(七)利用上厕所的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相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信息者;
(八)用不正当方式提前获得考试内容或者答案者。
第十二条 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
(二)替他人参加考试;
(三)组织作弊;
(四)使用通信设备作弊;
(五)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十三条 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据情节,按相应条款处理。
第十五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以作弊论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上述未列但属于考试违纪、作弊的行为,视情况参照相应条款处理。
第十七条 受处分者取消当学期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的机会,取消本人当学年奖学金、助学金评定资格,取消当学年评选优秀研究生资格,取消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取消所在班级当学年评选先进集体资格。
三、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认定为准。凡考试严重违纪、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没收其考卷,当场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退出考场。严重违纪、作弊研究生须在《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上签名确认。监考教师应将作弊者的班级、姓名及其作弊行为详细记录在《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中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当天交学位与培养办公室。
第十九条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上签名。
第二十条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通过书面形式(连同物证)报告开课学院或学位与培养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学位与培养办公室在认定违纪、作弊行为的性质后将研究生违纪、作弊材料转交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处分权限及程序:
(一)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研究生所在学院应当听取研究生或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并要求研究生提交书面检查;
(二)给予研究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研究生所在学院形成处分决定,并由学院发文,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存档;
(三)给予研究生留校察看处分,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经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议并与学位与培养办公室商核后形成处分决定,会签后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然后正式发文;给予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正式发文,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四)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受处分研究生应在处分决定书上履行签字手续。研究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签字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及辅导员写出文字说明,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五)学校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研究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 各种处分决定书,应在校内公布,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对研究生的处分及评议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应在处分决定作出后7天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予以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